一、目標任務
按照“分鄉實施、逐步覆蓋”的原則,在我縣已有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數據庫成果的基礎上,對變化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補充完善,更新農村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對全縣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產權無爭議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逐步辦理不動產權證,確保到2020年底前完成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登記頒證率達90%以上,基本實現不動產登記城鄉全覆蓋。
二、登記對象
此次登記的對象為和碩縣2015年農村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中所形成的確權指界、測繪成果中權利人主體合法、權利范圍合法、界線清晰無爭議、面積準確、產權明晰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符合以上條件的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在得到集體土地所屬村集體認可的情況下、在所屬鄉鎮審核同意的條件下,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向農戶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書。
三、登記范圍
此次登記范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宅基地或用于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以及土地使用范圍內于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且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續的、結構完整的農村房屋。
不在本次登記范圍內的有以下九種情形:
(一)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屋;
(二)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建設的房屋;
(三)在排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四)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城鎮居民違法建造和購買的農村宅基地及房屋;
(五)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違法建設處置決定未執行完畢的;
(六)位于自然保護區等禁止建設區域內;
(七)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商業服務業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包括經營性大棚用地、畜禽養殖用地);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村民自建房;
(九)田間地頭為農田耕作便利的生產管理用房。
四、申請登記主體
按照“一戶一宅、拆舊建新”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登記為戶內村民共有,戶主可作為權利人代表。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認定的,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
(一)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
(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三)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且僅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非農業戶口居民在1999年1月1日前已批準、購買等方式合法取得建造宅基地及房屋,權屬未發生變化的。
五、工作組織方式
堅持“先易后難、分類推進”的原則,按照政府統一組織領導、鄉鎮村主體實施的方式,科學安排,精心組織。根據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變化情況,分批次頒發,有效開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工作。以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總登記通告,明確總登記范圍、時限、條件等要求。
六、確認變化情況的技術方法
采用分辨率高、現勢性強的無人機航空攝影測量技術為手段,將不動產登記發證數據庫與各行政村無人機影像圖進行疊加分析,逐宗地、逐房屋核實,可快速準確的找出權屬界線、權屬四至、房屋及其它構筑物發生變化的宗地,對發生變化的宗地開展補充權籍調查工作。申請人要求進行高精度測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測量成果的,成果經審核通過后予以采用。
七、登記程序
第一步:由自然資源局組織向各鄉鎮村提供以村為單位以三個月內獲取的高清影像為底的2015年農村建設用地確權登記成果,制作形成公示圖,村委會發布公示公告,對權利人信息、權籍調查成果、登記事項等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二步:村委會負責組織農戶對公示信息進行核對,同時村集體對權利人合法性進行審核,對于權利人主體符合發證要求,且權屬四至清楚無爭議無糾紛的宅基地進行資料收集,包括權利人照片、有效身份證明及合法權屬來源、共有人證明等材料。
第三步:公示期滿后,村委會將符合本次登記范圍、權利主體合法、四至界線清楚、無糾紛無爭議的地塊一一羅列,向所屬鄉鎮提交不動產登記發證申請書(后附發證人員清單),同時將收集齊全的登記基礎資料提交鄉鎮審核。
第四步:鄉鎮接到村級不動產登記申請后,對村委會認定的符合發證條件的農民進行逐戶審核,主要對權利人合法性、公示流程合規性和糾紛爭議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無異議的加蓋審核公章后提交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第五步: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收到以村為單位的登記申請時,通過審核鄉鎮上交的登記申請資料來決定是否進行發證,對于權利人主體信息和數據準確性進行復核。滿足發證條件的,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宅基地發證的相關要求,逐宗受理、落宗、審核、審批、繕證,形成以村為單位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移交村里進行發放。
八、其他事項
對不滿足發證條件的,依據不滿足發證的原因確定頒發或永久不發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在登記范圍內的地塊不發證;
(二)地塊權利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不滿足登記主體特殊情形條件的,不予以發證;
(三)有糾紛和爭議的,包括權利人有糾紛或與村集體有爭議的,均暫緩發證;
(四)權利人認為地塊范圍與2015年確權工作指界范圍有出入的,權利人不認可確權界線成果的,可先摸清不認可的理由,暫緩發證,等待日后確權處理;
(五)地塊已被拆遷或征用的,不予發證;
(六)其他特殊情況。